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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金博宝188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金博宝188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进行的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绿化等项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等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的方式:

(一)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竣工结算审计采取审计处内部审计方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跟踪审计采取内审与委托审计协同审计方式;

(二)审计处选取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并对委托审计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项目和单项结算造价在10000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其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规定,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

单项结算造价在10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竣工结算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该项目审核并办理结算事宜,审计处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审计的方法和原则:

(一)遵循依法、独立、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

(二)遵循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重要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遵循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原则

(四)遵循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原则,重点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五)做好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督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  按照工程项目归口管理原则,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均需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送审,审计处原则上不接受使用单位、教科研项目个人的委托审计。

第八条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工程项目审计费用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收费标准,及结合学校相关采购规定确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各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参照《池州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校字[2018]29号文)“第三章审计内容”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问题;

(三)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四)隐蔽工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及说明书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工程项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八)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正确、合规;

(九)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开始后除在原有审计资料基础上的补充证明材料外,原则上不再接受其他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过程中若需提供其他审计资料,应由审计处向工程管理部门索取并备案后,送交社会中介机构。严格禁止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与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私下接洽和转交审计资料。

第十三条   送审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工程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应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送审资料:参照《池州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校字[2018]29号文)“第三章审计内容”中各阶段审计内容提供。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文件、修改文件;

(二)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文件,历次调整概算、预算文件;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合同、设计图纸等;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评分表、承包合同(协议);

(五)工程项目决算书及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六)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及竣工其他资料;

(七)甲供设备、材料招投标资料及采购费用明细表;

(八)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跟踪审计程序:参照《池州学院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校字[2018]29号文)“第三章审计内容”中各阶段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施工单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验签并加盖公章,再将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审核内容包括:

1.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2.决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3.决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4.决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5.设备、材料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招投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6.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合理;

7.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三)审计处收到报送的结算资料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计立项。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四)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审计规范及时进行调整,审计结果由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及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章 审计协调

第十八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安徽省或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可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现场检测的、复查的,需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鉴证;

(四)对其他问题的争议,一般以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联席商定的意见为准;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影像资料留存,需要测量的通知审计处共同做好鉴证。

第十九条  其他事宜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意见的质量;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并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

(二)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报送审计。基建工程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修缮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

(三)结算审计费的承担与支付:

1.结算审计费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列入建设工程成本,由学校预算经费予以保障;

2.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建设工程,审减率超过10%的部分,其超过部分审计费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按合同约定收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字〔2008〕92号)同时废止。